News Release

关于红色荧光粉中国专利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程序最终结案的公告

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及发回重审程序后,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均获维持

Business Announcement

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terials Science, Japan

国立研究开发法人 物质·材料研究机构(NIMS,位于日本茨城县筑波市,理事长:宝野和博)就其持有的中国专利(专利号:200580005112.5,发明名称:“发光器件和照明装置”[1])发布公告称,由江苏博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博睿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ree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已全部结束,并最终维持了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背景

本专利涉及采用氮化物系红色荧光粉(即CASN、SCASN或1113荧光粉)的发光器件和照明装置[2]。NIMS长期以该专利为基础开展相关许可业务。

自2019年以来,Bree多次就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经审理作出裁决,认定该专利部分权利要求无效。

诉讼进展

针对上述裁决,NIMS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裁决,Bree方面亦就该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对于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及被认定有效的权利要求,法院均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决,并驳回双方的撤销请求。

2025年12月25日,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就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部分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驳回Bree关于其他权利要求无效的主张,维持其有效性。

在发回重审程序中,Bree撤回了无效宣告请求。至2026年4月2日,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有效性最终得以维持。

本案件的意义

本案是在历时较长的无效宣告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后,最终确认专利有效性的典型案例。

■ 知识产权的妥善保护

本案中,该专利曾因行政裁决被部分认定无效,但经后续审查及司法程序,最终由人民法院确认其有效性。这表明对知识产权进行准确评价及妥善保护的重要性。

■ 对许可业务基础的验证

在本次事件中,NIMS持续应对无效宣告挑战,并最终成功维持了专利的有效性,从而验证了其开展许可业务的正当性,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相关活动的可信度。

■ 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实践

通过在中国开展的一系列程序,NIMS作为国家级研究开发机构,展示了其在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挑战时的坚定立场与应对能力。

今后方针

NIMS将继续妥善管理并有效运用其知识产权,致力于推动产业的公平、健康发展。今后,NIMS也将对针对其知识产权的不合理无效宣告请求及其他可能影响其权利的行为,予以及时、适当的应对并加以妥善处理。

值此机会,NIMS对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在本案应对过程中给予的合作与支持表示诚挚感谢。

■注释

  • [1] 该专利除在中国外,还在日本、美国、韩国、台湾和德国已获得或曾获得专利授权。
  • [2] CASN、SCASN或1113荧光粉,是指通式为CaAlSiN3:Eu、(Sr,Ca)AlSiN3:Eu等的荧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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